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反映建筑物的地基变形特征,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。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满足以下要求:
173. 1.沉降观测点的位置
174. (1)建筑物的四角、核心筒四角、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~20 m处或每隔2~3根柱基上。
175. (2)高低层建筑物、新旧建筑物、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。
176. (3)建筑物裂缝、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,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,人工地基与地基接壤处,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。
177. (4)宽度大于等于15 m或小于15 m而地质复杂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,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,在室内地面中及四周设地面点。
178. (5)邻近堆置重物处、受震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沟处。
179. (6)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纵横轴线上。
180. (7)筏形基础、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。
181. (8)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、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。
182. (9)电视塔、烟囱、水塔、油罐、炼油塔、高炉等高耸建筑物,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,点数不少于4个。